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注:1. |
车(船)船直取货物的装卸费按“船舱㈡船边”和“船边㈡库、插、车、船” 的费率相加计算。 |
| 2.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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超长货物费率:每件长度超过12米满16米,按相应货类费用加收50%;
每件长度超过16米满20米,按相应货类费用加收100%;
每件长度超过20米,按相应货类费率加收150%。 |
| 3. |
在港区外的海域进行减载或加载作业,按相应货类费率加收10%。 |
| 4. |
上海港在绿华山过驳散粮,按每吨10元计收减载过驳装卸费。 |
| 5. |
集装袋水泥装卸费按上述包装水泥装卸费率的80%计收。 |
| 6. |
出口原油(经输油管道进港装船)港口包干费,大连港18.10元/吨、秦皇岛港16.10元/吨、青岛港16.50元/吨。 |
| 7.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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海洋外汇原油的装卸费,按本表规定的费率计收,进口原油和海洋外汇原油的过驳包干费,沿海港口每吨18.10元,长江港口每吨20.90元。 |
| 8.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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散装液体如定有明确的“船边交货”条款的,“船边<==>船边法兰盘”或“船边<==>船舱”和“船边<==>库、车、船”的装卸费,分别按表中装船(出口)或卸船(进口)费率的50%计收。 |
| 9.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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木材计费吨的确定:原木:按实际材积每立方米作为1.27计费吨;方木:按实际材积每立方米作为1计费吨,板材:中间无隔垫的,按实际
材积每立方米作为1计费吨,中间有隔垫的,由港方与贷方协商加成比例;笨重超长木材以每件的实际材积确定,并按实际材积每立方米作为1计费吨。 |
| 10. |
编号1、5的“化肥”,系指农业生产用的化肥,其它用于化工原料的,不在此限。 |
| 11. |
编号15的“一级危险货物”,不包括农业生产用的化肥农药。 |